為積極推進綠色礦山建設,4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布通知,開展國家級綠色礦山遴選推薦和自治區級綠色礦山集中申報工作。
根據通知,此次推薦范圍為自治區級綠色礦山中,實現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礦區環境生態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礦區社區和諧化,滿足“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要求,表現較為突出的獨立礦山企業。
》》》詳情如下:
新自然資辦函〔2025〕73號??
各地、州、市自然資源局:
為落實《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新一批國家級綠色礦山遴選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5〕8號)有關要求,積極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廳決定開展國家級綠色礦山遴選推薦和自治區級綠色礦山集中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遴選推薦國家級綠色礦山
(一)推薦范圍。自治區級綠色礦山中,實現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礦區環境生態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礦區社區和諧化,滿足“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要求,表現較為突出的獨立礦山企業。
(二)推薦數量。各地(州、市)自然資源局從本行政區域內自治區級綠色礦山(詳見附件1)中,按不超過50%的比例遴選推薦優秀綠色礦山,其中油氣礦山不超過推薦數的40%。
(三)推薦程序。各地(州、市)自然資源局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水平自高到低排序,分非油氣礦山和油氣礦山形成遴選推薦名單(附件2)報廳。
廳將根據自然資源部要求匯總形成自治區遴選推薦名單,經網上填報、實地核實和公示后,按程序報部。
二、申報自治區級綠色礦山
各地(州、市)自然資源局組織轄區礦山企業申報自治區級綠色礦山。
(一)申報條件。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且自評滿足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要求的礦山企業。
(二)申報程序。具體如下:
1.礦山企業向所在地(州、市)自然資源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綠色礦山名錄入庫信息表(附件3);
(2)綠色礦山自評估報告(包含礦山簡介、對標自評、自評結論、印證材料、展現礦山整體面貌的影像或圖片和真實性承諾書等內容,參考附件4)。
2.地(州、市)自然資源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滿足以下條件的,出具推薦意見,與申報材料一并報廳。
(1)申報材料齊全、符合形式要求,自評估滿足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要求;
(2)滿足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先決條件要求。
3.廳將委托有關單位開展第三方評估,評估通過的經實地抽查和公示后納入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
三、有關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力爭年底前持證在產的30%大中型礦山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
(二)各地要充分了解擬推薦礦山的綠色礦山建設水平,確保綠色礦山推薦名單真實、客觀。同時要把好申報材料審查關,自評估報告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礦山,不得推薦自治區級綠色礦山。
(三)請各地配合做好新舊評價指標銜接工作,加強新評價指標宣貫,督促按舊評價指標評估入庫的綠色礦山對照新評價指標開展自查自評。
(四)請將國家級綠色礦山遴選推薦名單于5月20日前,自治區級綠色礦山申報推薦材料于7月31日前報廳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處。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辦公室
2025年4月23日